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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龍石家莊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審查指南(2024年版)

作者: 發布時間:2024-12-02 17:42:46點擊:2694

信息摘要:

石家莊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審查指南(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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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規范我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項目消防設計審查工作,滿足改造后建筑消防安全性需求,不降低建筑的抗災、耐久性,綜合權衡改造利用的經濟性、可行性,達到現行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目標、功能和性能要求,編制本指南。

【說明】消防設計是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中消防安全性的一個方面,要滿足整體改造的目標和消防安全性能要求,明確執行的設計標準,是本指南編制目的和總體要求。

1.0.2  本指南適用于石家莊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查,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項目應取得合法證明。

【說明】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消防設計審查應落實前期改造利用的設計依據,其適用范圍、術語均應與《河北省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導則》一致。

本條款既有建筑合法證明是指有合法產權證明、取得合法證明的房屋租賃合同,消防驗收意見書、消防驗收備案憑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等,其他涉及擴建、加層、外部立面裝修改造工程應提供規劃許可文件。

工業建筑一般建設在工業用地上,如果工業用地上的廠房改造為民用建筑,其中涉及原規劃審批中的技術指標發生改變,工業用地上的生產性建筑(廠房、倉庫)改造為民用建筑(公共建筑),應征求規劃審批部門意見。依據《石家莊市城鄉規劃管理程序規定》第四章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相關規定,原規劃條件改變調整的,需要履行規劃條件調整程序。在已經取得土地手續的范圍內,進行改建、擴建等內容,應按程序申請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

1.0.3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項目實施前,建設單位應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對消防安全進行檢查評定或檢測鑒定,形成消防安全評估報告,評估結論可作為消防設計依據。

【說明】本條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改造利用項目提出該規定。消防安全評估報告的編制應符合《河北省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審查導則》相關規定,真實科學的完成消防安全評估報告,以便于推進施工圖設計有序進行,避免盲目性,少走彎路,不要因為前期工作不完善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檢查評定或檢測鑒定依據《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范》5.1.1、5.1.2條,相關證明資料包括:有效備案的竣工圖紙及變更、消防驗收合格證明等材料

當建筑使用功能改變為下列場所時,宜預先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評估不具備改造條件的,不應開展后續工作。

1 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活動室等兒童活動場所;

2 老年人照料設施;

3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4 醫院的門診、病房樓及其附屬設施;

5 密室逃脫、劇本殺。

1.0.4  涉及人防工程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應當依法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由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聯合審查。

【說明】此條摘選自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號《河北省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四條。

1.0.5  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利用工程的修繕改造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以保護為原則進行消防設計,并應當依法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可通過召開專家咨詢會或論證會的方式提出加強防火措施,設計單位可據此編制消防設計文件。

【說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特殊建設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因保護利用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需要,確實無法滿足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建設單位除提交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材料外,還應同時提交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文物保護單位修繕改造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應依據《文物建筑防火設計導則(試行)》以及文物保護專項規定編制消防設計文件。

1.0.6  在建工程續建其使用功能修改的完善手續后可參照本指南進行消防設計審查。

【說明】 此處在建工程是指未取得消防驗收手續,或投入使用前建筑性質、功能和平面布局發生變更的續建項目,可參照本指南對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審查的相關規定。

1.0.7  本指南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查,尚應符合現行 及地方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和規定。

2  基本規定

2.0.1 在不改變使用功能,工程改造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筑消防設計優先執行現行消防技術標準,當執行現行技術標準確有困難時,應不低于原消防設計標準,維護建筑整體消防安全水平。

【說明】當客觀條件允許時,設計采用的產品、材料、防火技術和措施應符合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避免以改造為由,違反本可以實現的現行消防技術標準,任意降低安全性。

2.0.2 本指南涉及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可劃分為:建筑性質、使用功能、平面布局、內部裝修等建筑整體改造以及建筑修繕、立面形式改造、節能升級改造、加裝電梯等局部改造和擴建多種類型,不含使用和維護。

【說明】此條把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進行分類,明確了修繕、改造、利用方向,便于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和消防安全評估的編制,結合我省《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導則》,在形式和內容上適度延伸,以適應我市既改工作的全面開展,有助于消防設計審查規范化、標準化。

2.0.3  建筑性質、使用功能類別發生改變、延長既有建筑設計使用年限的建筑整體改造、利用廠房和倉庫改造為公共建筑使用功能的均應執行現行消防技術標準。

【說明】本指南所述建筑性質是指工業建筑與民用建筑用途的改造利用,建筑用途、使用功能類別通常指生產性建筑類別和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民用建筑的分類。此條是為了避免對建筑用途和建筑使用功能的混淆,統一既有建筑改造分類和統一設計審查標準。不改變使用功能指不延長既有建筑設計使用年限、不改變建筑類別、不改變建筑整體防火分類。

2.0.4 修繕工程的消防設計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拆換或增設建筑設施或構件、設備、管線,應滿足現行產品和施工標準要求;

2 修繕工程中其他未涉及改造的部分均可維持現狀。

【說明】為了對標《民用建筑通用規范》《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范》《民用建筑修繕工程查勘與設計標準》等 標準,將量大面廣的建筑修繕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進行分析總結。其中第1款的設備、管線包括:拆換或增設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燈具、強弱電線纜選型和敷設,應滿足現行產品和設計、施工標準的要求。

2.0.5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經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消防專篇,消防專家咨詢或論證意見,其他特殊消防設計等文件,可作為施工圖設計審查依據。

【說明】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無法滿足現行 、河北省和石家莊市相關消防技術標準、規定或確有困難時,應針對消防設計難點組織專家進行消防設計咨詢或論證。該基本規定是為了制定完整統一的設計審查依據,完善既改項目消防設計文件而制定,也為建設單位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參考。特殊消防設計的專家評審詳《河北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辦法》冀建法改(2024)2號第三章規定。

2.0.6 應根據建筑物改造前后的設計范圍內場地、使用功能、空間與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員的特點,因地制宜提高建筑主要結構構件的耐火性能,加強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與消防救援設施,提高消防設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以保障其在正常使用年限內消防安全水平。

2.0.7  既有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門、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凈寬度以及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最小凈寬度、使用面積等,當設計標準計算規則不同,或未計算裝修飾面層厚度產生誤差的,可維持原設計。同時應對上述部位的防火門、防排煙設施的性能進行復核,土建改造困難時應不低于原設計標準。

2.0.8  執行現行標準確有困難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消防改造設計與城市規劃矛盾且無其他替代的改造措施;

2 采用的消防改造措施不利于建筑結構安全性能且實施困難,不能進行有效處理;

3 采用的消防改造措施會影響建筑耐久性能和防火性能且無法補償;

4 消防改造設計不具備改造施工的安全便利條件或者執行其他相關技術標準有困難;

5 與文物保護和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建筑等保護規定相矛盾且無其他可替代的消防措施。


3  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

3.0.1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應依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58號令)、《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建科規〔2024〕3號)、《河北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辦法》(冀建法改[2024]2號)等相關規定,編制消防設計文件。

【說明】按照我省對其他建設工程分類管理規定,特殊建設工程應區別于其他建設工程,其他建設工程可參照“細則”、“管理辦法”中對特殊建設工程的要求提供消防設計文件。

3.0.2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建設工程應提供全專業消防設計說明書并進行技術審查。

3.0.3 各專業施工圖消防設計專篇、消防設計圖紙編制深度均應滿足 、地方標準和規定。

【說明】各專業施工圖消防設計專篇通常均依附于設計總說明,根據各專業要求編寫,消防專篇和圖紙設計深度應滿足本指南3.0.1條和河北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編制深度與查驗標準》規定。

3.0.4  設計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責任和義務:

1 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應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 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消防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 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說明】此條是對消防設計編制單位的基本要求,也是對消防設計文件編制的基本規定,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8號)第十條編寫。

4 建    筑

4.1 一般規定

4.1.1  建筑層數、高度、建筑面積、使用功能變更、內部裝修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應按照現行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核對并分類。

【說明】建筑面積增加不包括外墻改為幕墻系統、外墻節能改造增加保溫層厚度加設室外疏散樓梯、電梯、屋頂增加設備用房等情況。平改坡專項改造工程屬于既有建筑修繕工程,其建筑高度發生變化時,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可維持原標準。

4.1.2 改造工程與相關非改造區域的安全疏散、消防設施等應進行統一防火設計,改造工程不得對相關非改造區域的消防安全造成不利影響。

【說明】建筑局部改造,尤其是樓層局部平面分隔調整的改造工程,劃分不同的防火分區和防煙分區,但也有的建筑局部改造項目難以單獨劃分防火分區,無論何種情況,改造工程與相關非改造區域的安全疏散、消防設施等防火設計均應進行統一考慮。

改造工程的消防設計利用非改造區域現狀設施時,應對相關現狀設施進行評估,相關消防設施應能夠滿足改造工程的相關要求,如:當核心筒疏散樓梯、首層出入口等部位為非改造區域,且作為改造區域的疏散設施時,應保證其能夠滿足改造區域的相關消防疏散要求。

當改造區域與相鄰非改造區域防火分區之間有疏散借用等情況時,改造后,非改造區域的消防安全不應受到不利影響。

4.1.3 既有建筑改造應根據改造部分不同功能需求,依據現行標準復核安全出口、 疏散走道、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等設計。

4.1.4 建筑功能未改變的建筑整體改造和建筑局部改造,當外墻不同步改造時,外墻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適用原有標準。

4.2 消防救援設施

4.2.1 建筑外墻應按照現行標準設置消防救援口,當消防救援口的凈寬度不滿足1.0m時,凈寬度不應小于0.8m,凈高度不應小于1.4米m。

4.2.2  對于不需要增設消防電梯的既有建筑改造,原消防電梯的停靠樓層、前室布置、位置,層門耐火完整性要求,機房等都可適用原標準;對于需增設消防電梯的既有建筑改造,新增消防電梯確有困難時,除可不通至地下室更底 層外其余都應執行現行標準。

【說明】增加的消防電梯需增設電梯基坑及集水坑,如通至地下室更底 層,將破壞建筑結構底板,導致底板防水層無法封閉,造成很大的漏水隱患。

4.2.3 當高層建筑由于現狀場地條件不足,難以符合現行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關設計要求時,可適用原消防技術標準,但本建筑內不宜增加老年人照料設施、兒童活動場所、醫療場所、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說明】原設計標準中未對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單獨作明確規定,室外場地涉及道路、廣場、綠地等城市多個規劃方面的要求。改造項目條件受限時,也可結合現狀消防道路進行登高操作撲救,但利用城市道路進行撲救應具體分析條件,避免高大樹木、市政設施及路側停車位等障礙物的影響。

4.2.4  改變使用功能的整體改造工程,其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回車場地應符合現行規范標準及規范要求,補充完善“消防通道禁止占用”標志和標線,具體要求詳見《消防救援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消防車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說明】消防巡查時常有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回車場地被機動車、固定設施等占用的情況發生,對消防救援產生很大影響,因此消防改造時消防通道標識一定要落實到位。

4.2.5 消防救援窗口應優先設置在公共走廊、自然通風排煙的疏散樓梯間、前室等公共空間,不應設置在空調機房、排煙機房、配電室、檔案室等設備用房及室內回廊、中庭、內天井等室內臨空部位的外窗洞口。

【說明】消防設計文件審查時經常發現消防救援窗設置不合理,有的甚至設置在設備間外窗,由于這些房間門經常鎖閉,著火時無法起到消防救援窗的作用。設置在其他房間時其疏散門應直通疏散通道,可從內部、外部手動開啟并標識。

4.2.6 除埋深大于10m且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地下商業外,其他埋深大于10m且建筑面積大于3000m2地下、半地下建筑改造工程確有困難,當設有地下直通室外的防煙樓梯間、室外疏散樓梯或防火分區貼臨下沉式廣場時,可不設置消防電梯。

【說明】原設計標準未明確地下室設消防電梯的要求,受空間、結構影響,改造項目增加消防電梯較為困難。本條中的埋深指商業部分埋深,建筑面積包括營業面積、儲存面積及其他配套服務面積。

4.2.7 除設置老年人照料設施、兒童活動場所、醫療場所、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外,既有建筑高度小于50m,或消防電梯前室設有消防救援口且救援口對應范圍內設有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時,既有消防電梯前室短邊尺寸可不受2.4m的限制。                    

4.3 建筑總平面布局

4.3.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應統籌總體布局。宜根據建設需求采取疏通消防道路、開辟室外集散廣場、控制防火間距等措施,完善周邊消防基礎設施,改善消防救援條件,保障消防安全。

4.3.2 既有單、多層建筑改造后為單一使用功能,人員密集場所除外,且既有建筑的占地面積總和不大于2500m2時,可成組布置,但組內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4m。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4.3.3 在既有建筑的改造設計中,若改變了改造范圍內建筑的防火間距,以及與之相關的改造范圍外建筑的防火間距時,其防火間距不應低于現行消防間距標準的要求。

4.4 建筑平面布置與防火分隔

4.4.1 既有建筑內的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消防水泵房,其位置不符合現行標準要求但改造確有困難時可維持現狀,但其防火分隔、相鄰房間使用功能、安全疏散等防火措施均應滿足現行標準要求。

4.4.2 商業營業廳內增加無明火作業的餐飲場所時,防火分區可按商業營業廳設計,該場所與其他區域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分隔。

4.4.3 既有建筑增設密室逃脫、劇本殺類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設置在該場所與建筑內其他部位相通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4.4.4 水泵房內水箱、消防水池占房間面積可不計入防火分區面積。

4.4.5 既有建筑中已有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兒童活動場所等用房,改造時其設置樓層應符合現行標準的相關要求;其防火分區不變但進行了房間分隔調整時,其所屬防火分區的消防設計應執行現行標準。

【說明】現行設計標準對于老年人照料設施,兒童活動、兒童照料和少年兒童培訓場所等用房的消防設計提出專門規定,應嚴格執行。

4.4.6  對于竣工于 標準GB/T  51313-2018《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實施之前的既有建筑,建筑內地下停車庫防火分區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但能滿足該標準其他條款,且滿足GB 50067—97《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防火規范》等停車庫其他相關標準要求時,可安裝充電設施。

4.5 建筑構造與裝修

4.5.1 既有建筑通風管道井、送風管道井、排煙管道井等應符合現行標準規定。確有困難時,可維持現狀保留使用,但管道井的內表面應光滑,管道井的密閉性能應滿足火災時加壓送風或排煙的要求。

4.5.2 疏散走道兩側房間隔墻和防火玻璃墻應滿足現行標準中不同耐火等級對應的耐火極限要求,除特殊房間要求設置防火門窗外,該走道兩側房間可使用普通門、窗,但開啟后不應影響通道內人員安全疏散。

4.5.3  建筑外墻上新增或更換外門窗時消防救援口防火門 防火窗等的設置應符合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未做更換的外門窗可維持現狀
4.5.4  防火門、防火窗應具有自動關閉的功能,且在關閉后應具有煙密閉功能,既有建筑改造時對不滿足以上功能要求的防火門、窗應全部更換。
4.5.5  既有建筑消防改造時要求防火封堵組件的防火、防煙和隔熱性能不應低于封堵部位建筑構件或結構的防火、防煙和隔熱性能要求,在正常使用和火災條件下,應能防止發生脫落、移位、變形和開裂。
4.5.6 防火門、防火窗、防火卷簾的導軌箱體以及消防設施與建筑結構或構件之間的縫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具體封堵做法詳見《建筑防火封堵應用技術標準》GB/T 51410-2020 的相關要求。
4.5.7  使用功能類型、平面布局、防火分區劃分等均不改變的內部裝修工程,不應低于原消防設計標準,其建筑內部裝修材料的防火性能應符合現行 標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和《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的有關內裝修的規定。
【說明】內部裝修工程是為滿足使用需求,對建筑內部空間進行修飾、保護及固定設施安裝和更換的工程。其最主要特征是使用功能和平面布局均不應改變,防止以內部裝修的名義,實際進行了建筑平面布置和平面分隔上的較大改變,導致防火分區、疏散距離等改變建筑安全性的現象。
4.5.8 室外疏散樓梯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2m范圍內的墻面上確需開設窗洞口時,應設置固定乙級防火窗;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小于2m時,防火墻兩側窗均應為固定乙級防火窗。
4.6 安全疏散與避難設施
4.6.1 建筑局部改造時,敞開式樓梯間改造為封閉樓梯間、封閉樓梯間改造為防煙樓梯間時,該樓梯間在各層均應滿足有關封閉樓梯間和防煙樓梯間的相關要求,首層安全出口應滿足現行標準相關要求。
4.6.2 既有建筑增設老年人照料設施、兒童活動場所、影劇院等應依據現行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4.6.3 樓梯間在首層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采用疏散距離不大于30m的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進行疏散。除火災荷載較小的使用功能區域及衛生間、登記室、值班室等附設房間外,門廳內不應設置其他使用功能及房間。
4.6.4 當確因既有建筑現狀條件限制時,除老年人照料設施、兒童活動場所、醫療場所、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及電影院外,公共建筑兩個防火分區可以共用一部疏散樓梯,同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1 兩防火分區通往共用疏散樓梯應分別設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m2;
2疏散樓梯凈寬度應滿足2個分區同時疏散的要求;
3 共用疏散樓梯的寬度與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凈寬度之和不應大于本防火分區所需疏散總凈寬度的30%。
4.6.5 建筑層數不大于3層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按現行標準需要設置封閉樓梯間的,地上既有建筑敞開樓梯間難以改造為封閉樓梯間時,在增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樓梯入口處增加擋煙垂壁且安全疏散距離滿足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17條規定的基礎上減小25%的前提下,維持地上原有疏散樓梯形式不變。
【說明】敞開樓梯間是多層既有建筑常見的樓梯形式,改造為封閉樓梯間可能對建筑功能空間的影響較大,由于建筑層數低,敞開樓梯間更易滿足自然通風排煙要求,這些特點有利于疏散,同時增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減小安全疏散距離限值作為補償措施。
4.6.6 圍繞電梯設置的敞開樓梯間改造為封閉樓梯間時,電梯門可開向樓梯間內,電梯轎廂的內部裝修應采用不燃材料,電梯層門的耐火完整性、電梯井道耐火極限等應滿足現行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說明】敞開樓梯間改造為封閉樓梯間可能需要占用走道空間,允許樓梯間門采用常開防火門形式,以滿足走道平時的使用需求。其他門窗洞口如在樓梯間內,則需要調整其設置位置。無窗樓梯間頂部的直灌式風機應有消防聯動設計要求。圍繞電梯設置的敞開樓梯間,改造為封閉樓梯間時會將電梯包含在內,因此,對電梯轎廂裝修材料和電梯層門的耐火完整性提出要求,確保封閉樓梯間的安全性。
4.6.7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造后的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不應少于2個。當確有困難時,可結合實際采取以下措施:
1 增設或增加室外樓梯進行疏散,該樓梯可作為不同防火分區的共用疏散樓梯,且2個防火分區僅可共用一部疏散樓梯,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應有1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口,室外疏散樓梯的設置應滿足現行標準要求;
2 既有建筑與相鄰建筑連通的屋面、露臺、外廊、連廊,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屋面、露臺、外廊、連廊應有和相鄰建筑連通的出口,既有建筑距連通出口的疏散距離應滿足現行標準的規定。
4.6.8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疏散樓梯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疏散樓梯平面位置確需發生改變時,應設置專用疏散走道連接改變位置后的疏散樓梯,在此范圍內,不得開設除樓梯間門和送風口外的其他門、窗、洞口,且應在明顯位置設置疏散指示標志和其他必要的消防設施。
4.6.9 受結構梁、柱、承重墻限制的疏散走道、疏散樓梯、樓梯門洞的最小凈寬度和高度,樓梯踏步的寬度和高度可適用原標準。功能未改變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可適用原標準。
4.6.10 當房間疏散門、疏散樓梯改造確有困難時,房間疏散門、疏散樓梯休息平臺上部及下部過道處的凈高不應小于2.00m。
4.6.11 除設置老年人照料設施、兒童活動場所、影劇院外,不同功能應分別設置安全出口的多功能組合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受空間、結構等客觀條件限制,當分別設置安全出口確有困難時,辦公綜合樓內辦公與對外營業的商場、營業廳、娛樂、餐飲部分和商店建筑中商業與其他非商業部分可共用疏散樓梯。共用的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共用疏散樓梯應通過各自獨立前室或防火隔間進入,前室或防火隔間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m2
2 前室或防火隔間不應開設除疏散門以外的其他洞口,
3 前室或防火隔間墻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說明】由于現行標準與舊版標準在條文規定和疏散寬度計算規則上有差異,針對局部改造工程,增加疏散樓梯的改造難度較大,本條通過增加樓梯間設置前室或防火隔間的補償性措施要求,以提高人員疏散的安全性。
4.6.12 疏散門、安全出口 的門洞寬度宜按規范規定的疏散門凈寬度基礎上,增加不小于150mm。門的制作安裝應滿足規范規定的疏散凈寬度要求。
5 建筑結構耐火
5.1 一般規定
5.1.1  既有建筑的改造,應保證承重結構在受到火災或高溫作用后仍能在設計耐火時間內正常發揮功能,滿足安全要求。
5.1.2  改建、擴建、建筑功能或使用環境改變以及延長設計使用年限的既有建筑改造前應進行檢測鑒定,必要時應進行防火檢測,設計單位應依據檢測鑒定結果采取相應措施。
【說明】消防設計文件中應明確改造后的結構主體設計工作年限要求,對于改造范圍內建筑構件、消防設施缺失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應滿足現行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5.1.3  既有建筑僅進行消防改造設計文件審查(未包括結構圖紙審查),應核實既有建筑結構安全性及防火要求是否滿足規范要求,建設單位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5.2建筑結構耐(防)火設計
5.2.1  既有建筑改造,說明中應注明改造后建筑防火分類等級和耐火等級;鋼結構工程應注明各類鋼構件所要求的耐火極限、防火涂料類型及產品要求。
5.2.2  對既有建筑的結構構件進行加固或改造時,當被加固構件的表面有防火要求時,其防護層效能應符合現行規范耐火等級及耐火極限要求。
加固或改造時,各種新增的鋼構件、外包的型鋼、粘貼的鋼板、螺栓、錨栓的外露面應進行防火保護。
當采用粘貼纖維復合材加固法加固鋼筋混凝土構件時,應對纖維復合材進行防火保護設計;當采用鋼絲繩網-聚合物砂漿面層加固時應對鋼絲繩網-聚合物砂漿外加層進行防護。
當采用體外預應力加固法加固鋼筋混凝土構件時,應對預應力拉桿及其連結進行防火保護設計。
5.2.3  混凝土結構加固應滿足下列規定:
1 既有建筑改造時,對改造部位的結構構件需要判定其防火性能。當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滿足防火要求時,應進行防火保護設計;建筑構件的最小截面尺寸應滿足防火要求。
2 建筑物原有防火墻應滿足現行規范要求;支撐新增防火墻的構件應不低于現行規范防火極限要求。
5.2.4 鋼結構改造構件的設計耐火極限應根據建筑的耐火等級和構件類別確定,根據耐火極限采用相應的防火保護措施,或進行耐火驗算或防火設計,防火保護措施與構造應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相關要求。
1  鋼結構防火涂裝材料的品種、質量和性能應符合現行 標準《鋼結構防火涂料》GB 14907的有關規定。
2  采用粘貼鋼板加固的鋼結構,應符合現行 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耐火等級及耐火極限的規定,并應對膠粘劑和鋼板進行防護。
3  當被加固構件表面有防火要求時,應按現行 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規定的耐火等級及耐火極限要求,對預應力構件及其連接進行防護。
4 采用外包鋼筋混凝土加固法時,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C30;外包鋼筋混凝土的厚度不應小于 100mm。
5.2.5  磚木結構、木結構中改造,木構件及其連接應進行構件的耐火極限設計和結構的防火構造設計,滿足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的要求;既有建筑中存在木屋架、木樓板等可燃性或難燃性結構構件,且不滿足相應耐火等級對結構構件耐火極限要求時,消防改造過程中應將可燃性或難燃性結構構件替換為不燃性結構構件。當替換確有困難時,應進行專項論證,并采取相應措施提高防火性能。
6 消防給水設施
6.1 一般規定
6.1.1 建筑改造時,應根據改造后的建筑物使用功能和規模采用相應的消防技術措施。改造部分應符合現行消防標準的要求。
【說明】本條是既有建筑改造項目給排水專業消防設計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既有建筑改造時,必須優先執行現行標準。
6.1.2 建筑改造時,消防供水設施參數發生變化的部位(如消防水池容量、水泵參數及系統控制等)均應列入改造范圍。
【說明】現行 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 對部分建筑類別的室內、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特別是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提高了要求,所以對于設置消防水池儲存室內、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改造工程,需按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增加消防水池容積。相應地,消防水泵由于流量等參數的增大也應加以更換。本條強調消防水泵應滿足改造后用水量、水壓要求。當系統水量、水壓均不增加,原消防水泵滿足要求時,可不更換消防水泵。
6.1.3 建筑局部改造需增設消防系統,當非改造區域暫時無法增設時,可僅在改造區域內增設,并應為其他區域后續增設預留條件。
【說明】對于現狀無消防系統的建筑,當局部區域改造按現行 標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需設置消防系統時,由于局部改造區域進行施工時不能影響其它區域正常營業等原因,可在改造區域局部增設相應的消防系統。 
6.1.4 使用功能未改變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兒童活動場所、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局部改造,室內消防供水設施改造應執行現行消防標準。
【說明】這些建筑類型的改造利用在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年版中沒有對其設置消火栓和噴淋系統做出規定,而是在其后續版本中才增加了此類建筑設置消火栓和噴淋系統的要求,故依舊規范設計、建造的這類建筑存在未設消火栓和噴淋系統的情況。本條旨在強調這類建筑當局部改造時,應按現行規范的要求增設消火栓和噴淋系統。
6.1.5 當電源受限且采用柴油機泵經濟合理時,可采用消防水泵的主泵為電動泵、備用泵為柴油機泵的消防供水方式。
6.1.6 建筑改造時,應校核消防系統的工作壓力。消防系統室內架空管道當系統工作壓力小于等于1.20MPa時,可采用熱浸鋅鍍鋅鋼管;當系統工作壓力大于1.20MPa時,應采用熱浸鍍鋅加厚鋼管或熱浸鍍鋅無縫鋼管;當系統工作壓力大于1.60MPa時,應采用熱浸鍍鋅無縫鋼管。消防系統所采用的閥門、管件、附件等的公稱壓力不得小于管材的公稱壓力。
【說明】無論是局部改造還是整體改造項目,改造部分的消防系統所采用的管材,均應滿足本條文的規定。對消防系統管件、閥門、附件公稱壓力不得小于其所在消防系統管道管材的公稱壓力的規定,是為了防止給水系統在管件、閥門或附件處發生漏水、崩管等事故。此條文中出現的“工作壓力”是對消防系統而言的,可按照《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2014第8.2.3條計算確定;“公稱壓力”是對管材、管件、閥門和附件而言的。
6.1.7 建筑改造時,當建筑物室內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或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等一種或兩種以上自動水滅火系統全保護時,高層建筑當高度不超過50m且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超過20L/s時,其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可按《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2014第3.5.2條表3.5.2減少5L/s;多層建筑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可減少50%,但不應小于10L/s。
當所采用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是局部應用系統時,其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減少。當地下建筑進行既有建筑改造時,其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減少。
【說明】本條文主要依據現行規范的條文內容。目前該條文在本地區應用尚不多見,主要是從安全角度考慮,認為減少消防水量對救援不利。在既有建筑改造時,多涉及到按現行規范規定導致消防水池有效儲水容積不足的情況,故建議在既有建筑改造項目中,可以按本條規定,合理減少消防水量。但執行該條文時,一定注意條文中“全保護”是指除樓梯間、屋頂水箱間等不需要設置噴頭的部位和電氣房間等不宜用水撲救的部位以外,建筑的其他各個部位均設置了自動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
6.2 供水設施
6.2.1 市政環狀管網供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統,當兩條室外給水引入管均從同一市政給水干管引入,且兩條引入管之間的市政干管上設有檢修閥門時,可視同兩路供水。
【說明】《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2014第4.2.2條規定了所謂“兩路供水”需同時滿足的三個條件。其中第1、2款在《室外給水設計標準》GB50013-2018第7.1.3條中已有規定,屬于市政設計范疇,不是建筑消防設計人員所能控制的,消防設計人員只能依據市政資料作為設計依據。根據《<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2014實施指南》對第4.2.2條的解釋,當從同一條道路上的市政給水管道上引入兩根給水管入紅線,如果兩根給水管中間的市政給水管道上有閥門,也滿足兩路供水的要求。本條文據此作出規定。
6.2.2 消防水池不滿足現行標準“消防水池儲存室外消防水量時,吸水高度不大于 6m”的要求,且不易改造或另建消防水池有困難時,如果消防系統設有室外消防泵及備用泵、消防穩壓裝置、室外消防管網、具有二級及以上負荷消防電源供應,可不因此對消防水池進行改造。
【說明】《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2014第4.3.7條規定了上述“吸水高度不大于6m”的要求。由于舊規范無此規定,故原消防水池如果要滿足新規范的要求而加以改造,則存在困難,故規定可不因此對消防水池進行改造。但需要注意,這一條只是針對“吸水高度不大于6m”而言的,也就是說:(1)當既改建筑按照現行規范計算得到的消防水量與原建筑按照原規范計算得到的消防水量相同時,則不必針對現行規范“吸水高度不大于6m”的要求對消防水池進行改造;(2)當既改建筑按照現行規范計算得到的消防水量大于原建筑按照原規范計算得到的消防水量時,則無論原有消防水池水位是否滿足現行規范“吸水高度不大于6m”的要求,均應按現行規范增加消防水池有效容積。
6.2.3 建筑改造項目中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其有效容積計算方式可不按現行技術標準核算,原有效容積可不用改變。
【說明】現行 標準《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55036第3.0.8條第3款要求消防水池的更低 有效水位應滿足消防水泵在更低 水位運行安全和實現設計出水量的要求。現行 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第4.3.9條第1款也有類似規定,且其條文說明提出了保證消防水池有效容積能被全部利用的具體措施。舊版規范有關更低 有效水位的規定不明確,設計時一般會考慮一定的容積冗余度,但對于改造工程中容積冗余度較小的消防水池,按現行標準可能出現有效儲水容積計算結果略不足的情況,但實際未降低消防安全性,因此可認為繼續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有效儲水容積不變。
6.2.4 既有建筑改造需增設消防水池和加壓設備以滿足改造后消防用水要求時,可采用地面式或地下式一體化消防泵站。一體化消防泵站的設計、施工、驗收和維護管理應滿足《裝配式箱泵一體化消防給水泵站技術規程》T/CECS623-2019的要求,并應符合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消防設施通用規范》、《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等的規定。
【說明】既有建筑改造項目當場地確實受限技術不可行時,可采用地面式或地下式一體化消防泵站。消防泵站的設計、施工、驗收和維護管理應滿足《裝配式箱泵一體化消防給水泵站技術規程》T/CECS623-2019的要求,并應符合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消防設施通用規范》、《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等的規定。給排水專業應與建筑專業充分溝通,確保一體化消防泵站滿足上述規范、標準、圖集的要求。地下式一體化消防泵站由于涉及抗震、抗壓、防滲、安全疏散困難等方面的問題,故工程中采用的地下式一體化消防泵站應為符合 現行有關標準和準入制度要求的產品。
6.2.5 高位水箱的位置當受土建條件限制無法高于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時,應設置氣壓水罐及穩壓泵等設施,保證水滅火設施最不利點處靜水壓力滿足現行消防標準要求。
【說明】當既有建筑整體改造時,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高度可按本條規定執行,但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應滿足現行《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的要求;當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時,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宜滿足現行《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的要求。如增加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積確有困難,應通過專家論證來確定其技術可行性。
6.3 消火栓系統
6.3.1 消防水泵房不在改造區域內的消火栓系統改造,校核消防水泵揚程時,消火栓水槍充實水柱應執行現行消防標準,消火栓栓口動壓值可不執行現行消防標準。
【說明】現行《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第7.4.12條對高層建筑、廠房、庫房和室內凈空高度超過8m的民用建筑等場所的消火栓栓口動壓提高了要求,需要達到0.35MPa。原規范對上述場所的消火栓栓口動壓只要滿足該場所的消火栓充實水柱要求,一般來說栓口壓力達到0.25MPa時,即可滿足充實水柱13米的要求。若按照《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第7.4.12條對栓口動壓的要求,則可能出現較多消防水泵揚程不能滿足要求的情況,需要更換消防水泵,代價較高,當消防水泵房不在改造區域內時,更換水泵實施更加困難。
由于消火栓水槍充實水柱是實施滅火的關鍵因素,因此建議消火栓系統改造時,消火栓水槍充實水柱應執行現行消防技術標準,當消防水泵房不在改造區域內,校核消防水泵揚程時,消火栓栓口動壓可不執行現行消防技術標準,但應滿足水槍充實水柱要求。
6.3.2 消火栓系統改造時,宜按現行消防標準設置壓力開關、流量開關等消防水泵啟泵控制裝置,局部改造時未涉及到區域的消火栓箱內消防水泵啟泵按鈕可保留。
【說明】由于消防水泵啟泵控制方式的改造相對容易實現,故無論是局部改造還是整體改造,均建議按現行消防標準設置壓力開關、流量開關等消防水泵啟泵控制裝置。
6.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6.4.1 當建筑局部改造需增加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但確有困難時,可采用自動噴水滅火局部應用系統,局部應用系統的設計應按現行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中相關規定執行。
【說明】現行規范《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2017第12.0.1條規定了采用噴淋局部應用系統的前提條件,故當局部改造工程滿足該條規定時,可采用局部應用系統。采用局部應用系統的改造工程也應滿足《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2017第12節的其它條文規定。
7防煙、排煙設施和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
7.1一般規定
7.1.1既有建筑改造應根據建筑的現狀和改造后的建筑規模、火災危險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確定相應的防火技術要求,防煙排煙設施和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應達到現行規范規定的目標、功能和性能要求。
【說明】《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范》(GB 55022)等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具有強制約束力,必須嚴格執行;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配套的《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等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一般情況下也應當執行。
7.1.2整體改造工程整體、局部改造工程改造部分、修繕裝修工程消防改造設施更新部分的防煙排煙設施和暖通空調系統都應滿足現行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和現行工程建設標準。
7.1.3未列入改造區域但其空間與改造區域空間相通區域的防煙、排煙和暖通空調系統,以及與改造區域共用的防煙、排煙和暖通空調系統,都應滿足現行標準要求。不滿足時應按照現行標準進行消防提升改造;僅在原有部分不影響改造部分,且改造部分不影響、不降低原有部分的消防性能和防火標準時可維持原狀。
7.1.4內部裝修工程不影響疏散路徑和疏散設施、不改變防火分隔設施且不影響已有消防設施的有效性時,其防煙排煙設施和暖通空調系統可執行原標準;在涉及設備材料更換時,所更新的設備材料均應滿足現行標準要求。
7.1.5對于老年人照料設施、兒童活動場所醫院建筑或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其防煙排煙設施和暖通空調系統應執行現行標準。
7.1.6當改造區域的防煙排煙系統確有困難無法達到現行標準要求時,應加強其它相關技術補償措施且應對該補償措施組織進行消防專項論證;當論證結果判定其能有效補償措施滿足防煙排煙系統標準時,可認為其做法滿足要求。
【說明】對于本指南無法解決的防煙排煙和暖通空調系統防火方面的技術問題,應根據現行消防標準要求采取科學合理的技術措施進行消防性能補償,并通過技術論證實現改造可行性和技術合理性的統籌協調。
7.2防煙、排煙設施
7.2.1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中,依照《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規定應采取防煙設施的部位均應設置防煙設施,應采取排煙等煙氣控制措施的部位均應設置煙氣控制措施。
【說明】《建筑防火通用規范》第8.2.1條規定了應采取防煙設施的部位,第8.2.2~8.2.5條規定了應采取煙氣控制措施的部位。
7.2.2改造區域涉及的防煙、排煙系統應滿足現行標準要求;利用原有防煙排煙系統時,如果該系統不能達到現行標準要求應同步進行改造設計。
7.2.3防煙及排煙系統的設置原則、設備材料、消防聯動自控等方面的具體實施應符合《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55036)、《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等現行標準的規定。
【說明】參見《建筑防火通用規范》第2.2節“消防救援設施”、《消防設施通用規范》第11章“防煙與排煙系統”、《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5章“系統控制”等相關規范標準。
7.2.4防煙排煙系統設計應進行計算和驗算,設計資料的深度應符合《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編制深度與查驗標準》要求。借用原有防煙排煙系統時應做驗算,原設計資料不全時應重新計算。
【說明】計算和驗算是保證防煙排煙系統有效的重要過程;編制深度要求詳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編制深度與查驗標準》(DB13(J)/T 8550-2023)第7章。
7.2.5改造工程中的封閉樓梯間、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避難走道的前室、地鐵工程中的避難走道、避難層、避難間、專用消防通道均應設置防煙措施。
【說明】見《建筑防火通用規范》8.2.1條及其條文說明。
7.2.6改造區域的機械防煙設施宜獨立設置;借用原有防煙系統進行防煙時,其系統風量、壓差控制、風機和風道、煙道等設計參數應符合現行標準要求。改造區域的機械排煙設施宜獨立設置,不宜接入原排煙系統;確需接入原有排煙系統時,該系統整體應能達到現行標準的要求。
【說明】對于防煙排煙系統現行規范相較于舊規范有不同要求,為滿足現行規范要求且不影響原有系統有效性,建議改造區的防煙排煙系統獨立于原有系統設置。
7.2.7沒有劃入改造區域但其空間與改造區域相通的區域,其排煙等煙氣控制措施應符合現行標準。當通過加設隔墻或擋煙垂壁等分隔措施后不降低原有區域的煙氣控制水平,且原有區域煙氣控制措施符合原規范要求時,該區域可以保持原狀。
7.2.8設置排煙系統場所的補風措施應符合現行標準要求。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積小于500㎡的房間外,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應能直接從室外引入空氣補風,且補風量和補風口的風速應滿足排煙系統有效排煙的要求。
7.2.9防煙、排煙系統的加壓送風機、排煙風機、補風機均應設置在專用機房內。當借用原有防煙排煙系統不能設置專用機房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原有風機設置在室外時應設置防護罩。防護罩應滿足通風散熱、人員和設備防護、以及檢修要求,外露的傳動裝置應安裝防止機械傷害的防護罩。
2 原有風機吊裝于建筑內部時,應設置專用風機小室。
7.2.10 當機械防煙系統受現有條件限制,加壓送風井道不能保障滿足現行設計的風量風速要求時,允許對樓梯間輔以直灌式加壓送風的方式進行防煙,加壓送風的總設計風量及直灌式加壓送風的位置應滿足現行規范、標準要求。
7.2.11 防煙、排煙系統中加壓送風機、排煙風機、補風機應具有現場手動啟動、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啟動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動啟動的功能。當系統中任一常閉加壓送風口開啟時,相應的加壓風機均應能聯動啟動;當任一排煙閥或排煙口開啟時,相應的排煙風機、補風機均應能聯動啟動。
7.2.12 加壓送風系統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并應能在防火分區內的火災信號確認后15s內聯動同時開啟該防火分區的全部疏散樓梯間、該防火分區所在著火層及其相鄰上下各一層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常閉加壓送風口和加壓送風風機。
7.3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
7.3.1既有建筑改造中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防火措施應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2022)第9章、《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 2018版)第9章等相關規范要求
7.3.2供暖空調系統的水管、冷媒管等管道以及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防排煙系統的風管穿越防火分隔處應采取防止火災通過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區域的措施,其措施應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2022)中6.3.4、6.3.5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 2018版)中9.1、9.3節,《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2017)中3.3、4.4節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7.3.3建筑中可能突然大量放散可燃氣體、蒸氣或粉塵的場所,應根據工藝設計要求設置事故通風系統。事故通風量應通過計算確定,且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 次/h。
8 電    氣
8.1 一般規定
8.1.1應在對既有建筑供配電系統、消防設備控制系統、應急照明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評估的基礎上,根據改造后建筑物的使用要求進行電氣消防設計。
【說明】此條依據《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范》(GB55022-2021)5.1.1;5.1.2條所做的一般規定。結合近年來電氣火災發生的原因,既有建筑改造的電氣系統檢查評估,主要應包括私拉亂接電氣線路及元器件的檢查,電氣線路及元器件的老化問題檢查,并制定相應拆除更換或規整方案。另外考慮減少施工過程火災隱患及檢驗電氣線路施工質量,改造施工前后應對相關的電氣干線進行剩余電流檢測,及時發現問題予以修復。各強弱電系統具體檢查評估內容可參見《民用建筑修繕工程查勘與設計標準》JGJ/T117—2019相關要求。
8.1.2 既有建筑進行整體改造和改變功能的局部改造,應按 現行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等消防設施,且其他電氣消防設計應符合現行消防標準。
8.1.3不改變使用功能的既有建筑的局部改造,其改造區域應按 現行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等消防設施,且其他電氣消防設計應符合現行消防標準。
【說明】依據《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1.0.2;1.0.5條,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和維護中的防火,必須執行本規范。當條件不具備、執行現行規范確有困難時,應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確有困難參見本指南2.0.8條。
8.1.4 建筑內部裝修、修繕工程,立面改造,節能改造,加裝電梯等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應說明改造前后消防系統設置的變化情況,涉及電氣消防設計時應符合現行消防標準
【說明】建筑內部裝修消防設計應滿足現行《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50222的相關要求,建筑內部裝修不應擅自減少、改動、拆除、遮擋消防設施或器材及其標識、疏散指示標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橫通道,不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或防火分隔、防煙分區及其分隔,不應影響消防設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確需變更的建筑防火設計,應執行 現行相關標準。修繕工程是對既有建筑進行維修和養護,使其保持、恢復原有完好程度、使用功能和結構安全的工程行為。電氣修繕工程主要是更換老化線路及元器件,更換故障電氣設施設備,更換的設施設備管線等應符合 現行相關標準。
8.1.5?在有可燃氣體、蒸氣、粉塵、纖維爆炸危險性的環境內,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和管道均應具有防止發生靜電或靜電積累的性能。
【說明】爆炸危險場所一旦發生事故危害較大,依據《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2.1.8條要求此類場所設置靜電防護措施。
8.1.6消防設施上或附近應設置區別于環境的明顯標識,說明文字應準確、清楚且易于識別,顏色、符號或標志應規范。手動操作按鈕等裝置處應采取防止誤操作或被損壞的防護措施。
【說明】既有建筑一般年限較長,消防設施標識缺失或污損,改造時重新標識便于疏散滅火及救援,標識設置可參見現行《消防安全標志 第1部分:標志》GB13495.1及《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GB15630規范要求。
8.2 消防電氣
8.2.1 建筑高度大于150m的工業與民用建筑,主樓投影范圍外的裙房進行局部改造時,裙房與主樓采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的條件下,改造區域的消防負荷等級可按不低于一級負荷設計但不應低于原設計標準或設計文件。
【說明】此條參考《石家莊市消防設計審查疑難問題操作指南》2021版 部分3.0.23;3.0.27條,當高層建筑投影范圍外的裙房與主樓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后,考慮改造難度,改造區域的消防負荷等級可按不低于一級負荷考慮。
8.2.2 新增柴油發電機組、蓄電池組作為自備電源時,應執行現行相關標準;僅更換設備或增容可維持既有柴油發電機房位置不變,配套設施應滿足機組燃燒、散熱、排煙、儲油、降噪等正常工作的要求。
【說明】僅更換設備或增容時,按現行相關標準改變既有柴油發電機房位置難度較大,可維持其土建位置不變,但應滿足設備正常工作要求。
8.2.3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新增或替換的消防電線電纜選型與敷設應執行現行標準。8.2.4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增設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及改造原有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時,應按現行消防標準要求在改造區域及相關疏散路徑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說明】增設及改造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時,原建筑物無消控室但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8.3 非消防電氣線路與設備
8.3.1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新增或替換的電線電纜選型與敷設,電器裝置防火措施應執行現行標準;并符合下列規定:
1 電氣線路敷設應避開爐灶、煙囪等高溫部位及其他可能受高溫作業影響的部位,不應直接敷設在可燃物上
2室內明敷的電氣線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頂或難燃性、可燃性墻體內敷設的電氣線路,應具有相應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護措施。
3. 建筑內明敷的導管、電纜橋架,應選擇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難燃材料制品或不燃材料制品。
4. 照明燈具使用應滿足消防安全要求,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說明】非消防線纜的選型及敷設是火災隱患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執行現行標準。
8.3.2非消防配電回路應按現行標準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或裝置;當局部改造時,可在改造區域設置,并為其他區域增設預留條件。
【說明】原有建筑無消控室時,可僅在改造區域設施設置帶通訊接口的電氣火災監控裝置。
8.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4.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改造前,應對原系統產品情況和運行情況進行檢測,確認產品的通訊接入方式。對于己淘汰產品或不支持擴展功能的產品,應按系統分區設置區域報警控制器,區域報警控制器應具有與原系統的通訊功能。
8.4.2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增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應接入建筑物(群)現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建筑物(群)沒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應設置獨立火災自動警系統,并應滿足現行標準。
【說明】當按現行標準需新增消防控制室,而新增消控室位置執行現行標準確有困難時(如一層或地下一層未在改造范圍且正在使用等原因),可僅在改造區域設置,并為其他區域后續增設預留條件。
8.4.3 當受條件限制,設置有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有困難且無聯動要求時,可采用無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4.4 當建筑改造區域設有可燃氣體設施時,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建筑物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并將信號接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說明】結合近年來火災經驗,可燃氣體設施場所是火災事故多發的地方,必須執行現行標準
8.4.5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新增防火卷簾、 常開防火門、 自動排煙窗、 電動擋煙垂壁、 自動防火窗等設施時 ,應在相應的部位設置火災探測器進行聯動控制。
【說明】建筑中設置的消防設施與器材應滿足設置場所滅火、控火、早期報警、防煙、排煙、排熱等需要,設置探測器自動控制可以實現以上消防設施早期控火防排煙等要求,并應有利于人員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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