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要求:
1、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廠房、倉庫等,應位于城鎮規劃區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2、既有建筑改造應根據建筑的現狀和改造后的建筑規模、火災危險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確定相應的防火技術要求,并達到本規范規定的目標、功能和性能要求。城鎮建成區內影響消防安全的既有廠房、倉庫等應遷移或改造。
二、目標與功能要求
建筑中有可燃氣體、蒸氣、粉塵、纖維爆炸危險性的場所或部位,應采取防止形成爆炸條件的措施;當采用泄壓、減壓、結構抗爆或防爆措施時,應保證建筑的主要承重結構在燃燒爆炸產生的壓強作用下仍能發揮其承載功能。
條文說明:有爆炸危險的場所或部位,包括生產車間或廠房、倉庫以及其他民用建筑中存在可燃氣體、蒸氣和粉塵等物質爆炸危險的部位或房間等。
三、消防救援要求
1、占地面積大于1500m2的乙、丙類倉庫應至少沿建筑的兩條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2、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500m2的丙類倉庫,無可開啟外窗的地上部位均應在其每層外墻和(或)屋頂上設置應急排煙排熱設施,且該應急排煙排熱設施應具有手動、聯動或依靠煙氣溫度等方式自動開啟的功能。
四、總平面布局要求
1、甲類廠房與人員密集場所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2、甲類倉庫與高層民用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甲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
3、除乙類第5項、第6項物品倉庫外,乙類倉庫與高層民用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
4、飛機庫與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飛機庫與噴漆機庫貼鄰建造時,應采用防火墻分隔。
五、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要求
1、甲、乙類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甲、乙類倉庫和儲存丙類可燃液體的倉庫應為單、多層建筑。
3、設置在廠房內的甲、乙、丙類中間倉庫,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4、倉庫內的防火分區或庫房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甲、乙類庫房內的防火分區或庫房之間應采用無任何開口的防火墻分隔。
5、倉庫內不應設置員工宿舍及與庫房運行、管理無直接關系的其他用房。甲、乙類倉庫內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等輔助用房,不應與辦公室、休息室等輔助用房及其他場所貼鄰。丙、丁類倉庫內的辦公室、休息室等輔助用房,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6、多層乙類倉庫和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層丙類倉庫中從庫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樓梯間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層丁類倉庫中從庫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樓梯的門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乙級防火門,且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相應部位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7、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經營、存放或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儲藏間等。民用建筑內除可設置為滿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屬庫房外,不應設置生產場所或其他庫房,不應與工業建筑組合建造。
六、結構耐火要求
1、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2、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層丙類倉庫,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每個防火分隔間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其他多層丙類倉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3、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4、單、多層丙類倉庫、多層丁類倉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七、建筑內部裝修要求
甲、乙類倉庫 、丙類高架倉庫、丙類高層倉庫、地下或半地下丙類倉庫的頂棚、墻面、地面和隔斷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為A級:
八、疏散要求
1、占地面積大于300m2的地上倉庫,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倉庫內每個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房間的疏散出口不應少于2個;
2、高層倉庫的疏散樓梯應為封閉樓梯間或室外樓梯;
3、設置在丙、丁、戊類倉庫首層靠墻外側的推拉門或卷簾門可用于疏散門。
九、消防設施配置
1、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的倉庫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2、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的甲、乙、丙類倉庫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3、下列倉庫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1)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制品的地上倉庫、每座占地面積大于600㎡的地上火柴倉庫;
2)除占地面積不大于2000㎡的單層棉花倉庫外,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制品的地上倉庫;
3)每座占地面積大于600㎡的地上火柴倉庫;
4)郵政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地上空郵袋庫;
5)其他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單、多層丙類倉庫;
6)其他丙、丁類地上高架倉庫,丙、丁類高層倉庫;
7)地下或半地下總建筑面積大于500㎡的丙類倉庫;
4、5層及以上并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的倉庫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5、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應采取防煙措施:
6、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倉庫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倉庫內長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應采取排煙等煙氣控制措施。
7、丙類高層倉庫或丙類高架倉庫、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丙類倉庫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十、通風要求
1、甲、乙類物質儲存場所的空氣不應循環使用;
2、甲、乙類物質儲存場所中不同防火分區的通風系統應單獨設置;
3、甲、乙類物質儲存場所、空氣中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性粉塵、纖維的丙類生產或儲存場所應設置通風換氣設施
十一、消防電氣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丙類倉庫的消防用電負荷等級不應低于一級;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倉庫的消防用電負荷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3、甲、乙、丙類倉庫的設計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3.0h;
丁類、戊類倉庫的設計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3.0h;
4、丙類倉庫,高層倉庫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5、丙類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間)、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專用通道、兼作人員疏散的天橋和連廊應設置疏散照明;
6、倉庫疏散樓梯間、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專用通道的地面更低 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0.0lx;疏散走道的地面更低 水平照度不應低于3.0lx;其他場所,不應低于1.0lx;
7、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更低 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十二、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
1、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2、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0m,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m。
3、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0.3m。
4、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m。
5、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