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是由觸發(fā)裝置、火災報警裝置、聯(lián)動輸出裝置以及具有其它輔助功能裝置組成的,它具有能在火災初期,將燃燒產生的煙霧、熱量、火焰等物理量,通過火災探測器變成電信號,傳輸?shù)交馂膱缶刂破?,并同時以聲或光的形式通知整個樓層疏散,控制器記錄火災發(fā)生的部位、時間等,使人們能夠及時發(fā)現(xiàn)火災,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撲滅初期火災,更大 限度的減少因火災造成的生命和財產的損失,是人們同火災做斗爭的有力工具。
簡介
有關資料統(tǒng)計表明:凡是安裝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場所,發(fā)生了火災一般地說都能及早報警,不會釀成重大火災。在我們交通港航系統(tǒng)許多重要的辦公樓、倉庫、變電站、控制中心,500總噸以上的各種船舶都根據(jù) 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以及國際海事組織《SOLAS公約》等有關條文安裝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在消防安全保衛(wèi)工作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施工驗收
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了提高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施工質量,確保系統(tǒng)正常運行,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訂本規(guī)范。
第1.0.2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工業(yè)與民用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施工及驗收,不適用于生產和貯存火藥、炸藥、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險的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施工及驗收。
第1.0.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施工,必須受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監(jiān)督。系統(tǒng)在交付使用前必須經過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驗收。
第1.0.4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施工及驗收。除執(zhí)行本規(guī)范外,尚應符合 現(xiàn)行的有關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二章系統(tǒng)的施工
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2.1.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施工應按設計圖紙進行,不得隨意更改。
第2.1.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施工前,應具備設備布置平面圖、接線圖、安裝圖、系統(tǒng)圖以及其它必要的技術文件。
第2.1.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竣工時,施工單位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圖;
二、設計變更文字記錄;
三、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四、檢驗記錄(包括絕緣電阻、接地電阻的測試記錄);
五、竣工報告。
第二節(jié) 布線
第2.2.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布線,應符合現(xiàn)行 標準《電氣裝置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2.2.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布線時,應根據(jù)現(xiàn)行 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對導線的種類、電壓等級進行檢查。
第2.2.3條 在管內或線槽內的穿線,應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結束后進行。在穿線前,將管內或線槽內的積水及雜物清除干凈。
第2.2.4條 不同系統(tǒng)、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線路,不應穿在同一管內或線槽的同一槽孔內。
第2.2.5條 導線在管內或線槽內,不應有接頭或扭結,導線的接頭,應在接線盒內焊接或用端子連接。
第2.2.6條敷設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連接處,均應作密封處理。
第2.2.7條 管路超過下列長度時,應在便于接線處裝設接線盒:
一、管子長度每超過45m,無彎曲時;
二、管子長度每超過30m,有一個彎曲時;
三、管子長度每超過20m,有二個彎曲時;
四、管子長度每超過12m,有三個彎曲時。
第2.2.8條 管子入盒時,盒外側應套鎖母,內側應裝護口,在吊頂內敷設時,盒的內外側均應套鎖母。
第2.2.9條 在吊頂內敷設各類管路和線槽時,宜采用單獨的卡具吊裝或支撐物固定。
第2.2.10條 線槽的直線段應每隔1.0~1.5m設置吊點或支點,在下列部位也應設置吊點或支點:
一、線槽接頭處;
二、距接線盒0.2m處;
三、線槽走向改變或轉角處。
第2.2.11條 吊裝線糟的吊桿直徑,不應小于6mm。
第2.2.12條 管線經過建筑物的變形縫(包括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處,應采取補償措施,導線跨越變形縫的兩側應固定,并留有適當余量。
第2.2.1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導線敷設后,應對每回路的導線用500V的兆歐表測量絕緣電阻,其地絕緣電阻值不應小于20MΩ 。
第三節(jié) 火災探測器的安裝
第2.3.1條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探測器至墻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
二、探測器周圍0.5m內,不應有遮擋物;
三、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0.5m;
四、在寬度小于3m的內走道頂棚上設置探測器時,宜居中布置。感溫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0m,感煙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m。探測器距端墻的距離,不應大于探測器安裝間距的一半;
五、探測器宜水平安裝,如必須傾斜安裝時,傾斜角不應大于45度。
第2.3.2條 線型火災探測器和可燃氣體探測器等有特殊安裝要求的探測器,應符合現(xiàn)行有關 標準的規(guī)定。
第2.3.3條 探測器的底座應固定牢靠,其導線連接必須可靠壓接或焊接。當采用焊接時,不得使用帶腐蝕性的助焊劑。
第2.3.4條 探測器的"十"線應為紅色,"一"線應為藍色,其余線應根據(jù)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顏色區(qū)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導線顏色應一致。
第2.3.5條 探測器底座的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處應有明顯標志。
第2.3.6條 探測器底座的穿線孔宜封堵,安裝完畢后的探測器底座應采取保護措施。
第2.3.7條 探測器的確認燈,應面向便于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第2.3.8條 探測器在即將調試時方可安裝,在安裝前應妥善保管,并應采取防塵、防潮、防腐蝕措施。
第四節(jié)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安裝
第2.4.1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在墻上距地(樓)面高度1.5m處。
第2.4.2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牢固,并不得傾斜。
第2.4.3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應有明顯標志。
第五節(jié)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
第2.5.1條 火災報警控制器(以下簡稱控制器)在墻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不應小于1.5m,落地安裝時,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
第2.5.2條 控制器應安裝牢固,不得傾斜。其安裝在輕質墻上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第2.5.3條 引入控制器的電纜或導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線應整齊,避免交叉,并應固定牢靠;
二、電纜芯線和所配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并與圖紙一致,字跡清晰不易褪色;
三、端子板的每個接線端,接線不得超過兩根;
四、電纜芯和導線,應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五、導線應綁扎成束;
六、導線引人線穿線后,在進線管處應封堵。
第2.5.4條 控制器的主電源引人線,應直接與消防電源連接,嚴禁使用電源插頭。主電源應有明顯標志。
第2.5.5條 控制器的接地應牢固,并有明顯標志。
第六節(jié)消防控制設備的安裝
第2.6.1條 消防控制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功能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裝。
第2.6.2條 消防控制設備的外接導線,當采用金屬軟管作套管時,其長度不宜大于2m,且應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點間距不應大于0.5m。金屬軟管與消防控制設備的接線盒(箱),應采用螺母固定,并應根據(jù)配管規(guī)定接地。
第2.6.3條 消防控制設備外接導線的端部,應有明顯標志。
第2.6.4條 消防控制設備盤(柜)內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端子,應分開,并有明顯標志。
第七節(jié) 系統(tǒng)接地裝置的安裝
第2.7.1條 工作接地線應采用多束銅芯絕緣導線或電纜,不得利用鍍鋅扁鐵或金屬軟管。
第2.7.2條 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體的工作接地線,通過墻壁時,應穿入鋼管或其它堅固的保護管。
第2.7.3條 工作接地線與保護接地線必須分開,保護接地導體不得利用金屬軟管。
第2.7.4條 接地裝置施工完畢后,應及時作隱蔽工程驗收。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測量接地電阻,并作記錄;
二、查驗應提交的技術文件;
三、審查施工質量。
第三章系統(tǒng)的調試
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3.1.1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調試,應在建筑內部裝修和系統(tǒng)施工結束后進行。
第3.1.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調試前應具備本規(guī)范第2.1.2條和2.1.3條所列文件及調試必需的其它文件。
第3.1.3條 調試負責人必須由有資格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擔任,所有參加調試人員應職責明確,并應按照調試程序工作。
第二節(jié) 調試前的準備
第3.2.1條 調試前應按設計要求查驗設備的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備品、備件等。
第3.2.2條 應按本規(guī)范第二章的要求檢查系統(tǒng)的施工質量。對屬于施工中出現(xiàn)的問題,應會同有關單位協(xié)商解決,并有文字記錄。
第3.2.3條 應按本規(guī)范第二章要求檢查系統(tǒng)線路,對于錯線、開路、虛焊和短路等應進行處理。
第三節(jié) 調 試
第3.3.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調試,應先分別對探測器、區(qū)域報警控制器、集中報警控制器、火災警報裝置和消防控制設備等逐個進行單機通電檢查,正常后方可進行系統(tǒng)調試。
第3.3.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通電后,應按現(xiàn)行 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的有關要求對報警控制器進行下列功能檢查:
一、火災報警自檢功能;
二、消音、復位功能;
三、故障報警功能;
四、火災優(yōu)先功能;
五、報警記憶功能;
六、電源的自動轉換和備用電源的自動充電功能;
七、備用電源的欠壓和過壓報警功能。
第3.3.3條 檢查火災自動報警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其容量應分別符合現(xiàn)行有關 標準的要求,在備用電源連續(xù)充放電3次后,主電源和備用電源應能自動轉換。
第3.3.4條 應采用專用的檢查儀器對探測器逐個進行試驗,其動作應準確無誤。
第3.3.5條 應分別用主電源和備用電源供電,檢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各項控制功能和聯(lián)動功能。
第3.3.6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應在連續(xù)運行120h無故障后,按本規(guī)范附錄一填寫報告。
第四章系統(tǒng)的驗收
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4.1.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竣工驗收,應在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監(jiān)督下,由建設主管單位主持,設計、施工、調試等單位參加,共同進行。
第4.1.2條火災報警系統(tǒng)驗收應包括下列裝置: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裝置(包括各種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區(qū)域報警控制器和案中報警控制器等);
二、滅火系統(tǒng)控制裝置(包括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鹵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滅火系統(tǒng)的控制裝置);
三、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控制裝置;
四、通風空調、防煙排煙及電動防火閥等消防控制裝置;
五、火災事故廣播、消防通訊、消防電源、消防電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裝置;
六、火災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裝置。
第4.1.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提交驗收申請報告,并附下列技術文件;
一、系統(tǒng)竣工表(附錄二);
二、系統(tǒng)的竣工圖 ;
三、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四、調試報告;
五、管理、維護人員登記表。
第4.1.4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驗收前,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應進行操作、管理、維護人員配備情況檢查。
第4.1.5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驗收前,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應進行施工質量復查。復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火災自動報警的主電源、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裝置等安裝位置及施工質量;
二、消防用電設備的動力線、控制線、接地線及火災報警信號傳輸線的敷設方式;
三、火災探測器的類別、型號、適用場所、安裝高度、保護半徑、保護面積和探測器的間距等;
四、本規(guī)范4.1.2中,一至五款中各種控制裝置的安裝位置、型號、數(shù)量、類別、功能及安裝質量;
五、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導控制裝置的安裝位置和施工質量。
第二節(jié) 系統(tǒng)竣工驗收
第4.2.1條 消防用電設備電源的自動切換裝置,應進行3次切換試驗,每次試驗均應正常。
第4.2.2條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功能抽驗:
一、實際安裝數(shù)量在5臺以下者,全部抽驗;
二、實際安裝數(shù)量在6~10臺者,抽驗5臺;
三、實際安裝數(shù)量超過10臺者,按實際安裝數(shù)量30%~50%的比例,但不應小于5臺抽驗。
抽驗時每個功能應重復1~2次,被抽驗控制器的基本功能應符合現(xiàn)行 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中的功能要求(不同區(qū)域抽驗)。
第4.2.3條 火災探測器(包括手動報警按鈕),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模擬火災響應試驗和故障報警抽驗:
一、實際安裝數(shù)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驗10只;
二、實際安裝數(shù)量超過100只,按實際安裝數(shù)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驗,被抽驗探測器的試驗均應正常。
第4.2.4條 室內消火栓的功能驗收應在出水壓力符合現(xiàn)行 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條件下進行,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泵、備用泵轉換運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三、消火栓處操作啟泵按鈕按5%~10%的比例抽驗。
以上控制功能應正常,信號應正確。
第4.2.5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的抽驗,應在符合現(xiàn)行 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的條件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一、工作泵與備用泵轉換運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三、水流指示器、閘閥關閉器及電動閥等按實際安裝數(shù)量的10%~30%的比例進行未端放水試驗。
上述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6條 鹵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滅火系統(tǒng)的抽驗,應在符合現(xiàn)行各有關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的條件下按實際安裝數(shù)量的20%~30%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一、人工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2次;
二、與固定滅火設備聯(lián)動控制的其它設備(包括關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閉防火閥、落下防火幕等)試驗1~3次;
三、抽一個防護區(qū)進行噴放試驗(鹵代烷系統(tǒng)應采用氮氣等介質代替)。
上述實驗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7條 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的抽驗。
第4.2.8條 通風空調和防排煙設備(包括風機和閥門)的抽驗,應按實際安裝數(shù)量的10%~20%抽驗聯(lián)動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9條 消防電梯的檢驗,應進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動控制功能檢驗,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10條 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檢驗,應按實際安裝數(shù)量的10%~20%進行下列功能檢驗:
一、在消防控制室選層廣播;
二、共用的揚聲器強行切換試驗;
三、備用擴音機控制功能試驗。
上述控制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第4.2.11條 消防通訊設備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與設備間所設的對講電話進行1~3次通話試驗;二、電話插孔按實際安裝數(shù)量的5%~10%進行通話試驗;
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與"119臺"進行1~3次通話試驗。
上述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第4.2.12條 本節(jié)各項檢驗項目中,如有不合格者,應限期修復或更換,并進行復驗。復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進行加倍試驗。復驗不合格者,不能通過驗收。
第三節(jié) 系統(tǒng)運行
第4.3.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投入運行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使用單位應有經過專門培訓,并經過考試合格的專人負責系統(tǒng)的管理操作和維護。
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正式啟用時,應具有下列文件資料:
1.系統(tǒng)竣工圖及設備的技術資料;
2.操作規(guī)程;
3.值班員職責;
4.值班記錄和使用圖表。
三、應建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技術檔案。
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應保持連續(xù)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
第4.3.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定期檢查和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日應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填寫系統(tǒng)運行和控制器日檢登記表(見附錄三、附錄四)。
二、每季度應檢測和試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下列功能,并填寫季度登記表(見附錄五)。
1、采用專用檢測儀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動作及確認燈顯示;
2、試驗火災報警裝置的聲光顯示;
3、試驗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等報警功能、信號顯示;
4、對備用電源進行1~2次充放電試驗;1~3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試驗;
5、用自動或手動檢查下列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顯示功能:
(1)防排煙設備(可半年檢查一次)、電動防火閥、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等的控制設備;
(2)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的控制設備;
(3)鹵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滅火系統(tǒng)的控制設備;
(4)火災事故廣播、火災事故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志燈。
6.強制消防電梯停于首層試驗;
7.消防通訊設備應在消防控制室進行對講通話試驗;
8.檢查所有轉換開關;
9.強制切斷非消防電源功能試驗。
三、每年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功能,應作下列檢查和試驗,并填寫年檢登記表(見附錄五)。
1.每年用專用檢測儀器對所安裝的探測器,應試驗一次;
2.進行4.3.2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項試驗,其中第5項(3)試驗可作模擬試驗;
3.試驗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功能。
第4.3.3條 探測器投入運行二年后,應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并作響應閾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xù)使用,不合格者嚴禁重新安裝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