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消防車取水口能否替代室外消火栓?
作者: 發布時間:2024-12-07 11:25:55點擊:2185
各設計單位:
近期,我中心接到兄弟設計單位關于“消防車取水口能否替代室外消火栓”的問題咨詢,對此,我中心發布審查提示如下:某辦公樓,體積15000m3,室內消防用水量 15L/s,室外消防用水量 25L/s,市政管道無法滿足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要求,需要設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消防泵房設計時,需要設置室內消火栓泵、室外消火栓泵和穩壓系統。出于為建設方節省投資的考慮,設計人員擬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而是通過在消防水池設置兩個取水口的方式替代室外消火栓,設計人員提出的設計依據為《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2014第6.1.5條,是否可行?《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2014 第6.1.5 條的相關規定: 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車從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應室外消防給水時,供消防車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個取水口宜按一個室外消火栓計算,且其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m。該辦公樓需要設置室內消火栓,不符合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的條件,不可以通過在消防水池設置兩個取水口的方式替代室外消火栓。“消防車取水口能否替代室外消火栓”的問題,一直存在較大爭議。《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8.1.2條規定:民用建筑、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其注規定: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 3000m’的成類廠房,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 人且建筑層數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該條文屬于強制性條文,明確限定了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的條件。從GB 50974-2014第6.1.5條“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車從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應室外消防給水時”的字面意思來看,允許自消防車取水口吸水向建筑供應室外消防給水,但條文中并未明確哪些建筑可以如此設計,若不加區分地允許“消防車取水口替代室外消火栓”,則明顯與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8.1.2 條相悖,違反強制性條文。從效力角度,《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效力要高過《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第8.1.2條為強制性條文,而GB 50974-2014 第 6.1.5條為一般性條文,前者的效力要高過后者。由中國建筑學會建筑給水排水研究分會組織編寫、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2016 年出版的《《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2014 實施指南》中,第6.1.5條【要點說明】第6)項有如下內容: 如果一個場地在消防水池取水口150m的保護半徑以內,且消防水池儲水量滿足室外消防設計流量的要求,則可以不做室外消防給水管網。若按此執行,僅以公共建筑為例,則除特大型商業建筑、綜合體建筑、體育建筑等之外的大多數公共建筑可不必設室外消防給水管網,甚至一些超高層公共建筑也可以劃入此范圍,顯然與消防設計精神相悖。工程實踐中,確實存在少量此類建筑:需要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市政條件不具備 (如位置偏僻或野外),需要設置消防管網及消防泵房,但確有困難;火災危險性小。對于此類建筑,首先,不應當回避其實際存在;其次,應當考慮實際困難適當放寬。為此,我中心提出如下審查原則: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的相關要求判定為不需要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系統,且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 的一個或多個建筑物,若市政條件不滿足室外消防用水量或水壓的要求,在消防車取水口150m 保護半徑內可不做室外消防給水管網。此時,施工圖設計說明中的設計依據內應當列入“《《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 GB50974-2014實施指南》”。若按此設計,但設計依據中未列入,則我中心將提出審查意見,要求添加。除上述情況外,不允許以消防車取水口代替室外消火栓。今后,若有關規范或有關部門對此做進一步界定,我中心將對本提示函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