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火災隱患及重大火災隱患判定知識有哪些
作者: 發布時間:2024-11-30 11:41:35點擊:3030
一、重大火災隱患
重大火災隱患是指違反消防法律法規、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擴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災隱患,對于預防和減少火災發生、保障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應堅持科學嚴謹、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重大火災隱患判定適用下列程序:(1)現場檢查:組織進行現場檢査,核實火災隱患的具體情況,并獲取相關影像和文字資料。(2)集體討論:組織對火災隱患進行集體討論,做出結論性判定意見,參與人數不應少于3人。(3)專家技術論證:對于涉及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按照本標準判定重大火災隱患有困難的,應組織專家成立專家組進行技術論證,形成結論性判定意見。結論性判定意見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專家同意。(1)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分為直接判定和綜合判定兩種,直接判定要素和綜合判定要素均為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要素。1)依法進行了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并已采取相應技術措施的。3)不足以導致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或嚴重社會影響的。(1)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儲罐區,未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2)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與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場所的防火間距小于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75%。(3)城市建成區內的加油站等的儲量達到或超過一級站的規定。(4)甲、乙類生產場所和倉庫設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5)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其總凈寬度小于規定值的80%(6)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7)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儲罐(區)未設置固定滅火、冷卻、可燃氣體濃度報警、火災報警設施。(8)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或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9)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動場所,所在樓層位置不對。(10)人員密集場所的居住場所采用彩鋼夾芯板搭建,且彩鋼夾芯板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低于A級對于不符合直接判定的任一判定要素的火災隱患,按照綜合判定要素規定和程序進行綜合判定。對于符合下列判定要素的,經綜合判定,確定是否構成重大火災隱患:(1)未按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或城市消防規劃的要求設置消防車道或消防車道被堵塞、占用。(2)建筑之間的既有防火間距被占用或小于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值的80%,明火和散發火花地點與易燃易爆生產廠房、裝置設備之間的防火間距小于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值。(3)在廠房、庫房、商場中設置員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從事生產、儲存、經營等活動,且不符合GA 703的規定。(4)地下車站的站廳乘客疏散區、站臺及疏散通道內設置商業經營活動場所。(1)原有防火分區被改變并導致實際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50%。(2)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的數量大于該防火分區相應防火分隔設施總數的50%。(3)丙、丁、戊類廠房內有火災或爆炸危險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術措施。(1)建筑內的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的設置不符合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或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被占用。(2)人員密集場所內疏散樓梯間的設置形式不符合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3)除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外的其他場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數量或寬度不符合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4)按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建筑物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而未設置。(5)商店營業廳內的疏散距離大于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125%。(6)高層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或所設置設施的損壞率大于標準規定要求設置數量的30%;其他建筑未按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或所設置設施的損壞率大于標準規定要求設置數量的50%。(7)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高層建筑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門的損壞率超過其設置總數的20%,其他建筑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門的損壞率大于其設置總數的50%。(8)人員密集場所內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前室的室內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不符合GB 50222的規定。(9)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走道、樓梯間、疏散門或安全出口設置柵欄、卷簾門。(10)人員密集場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廣告牌等遮擋。(11)高層建筑的消防車道、救援場地設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響火災撲救。(1)未按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消防水源、儲存泡沫液等滅火劑。(2)未按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室外消防給水系統,或已設置但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或不能正常使用。(3)未按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或已設置但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或不能正常使用。(4)除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外,其他場所未按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5)未按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除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外的其他固定滅火設施。(6)已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其他固定滅火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或運行。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防煙、排煙設施,或已設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運行。(1)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負荷級別不符合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2)消防用電設備未按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3)未按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消防用電設備末端自動切換裝置,或已設置但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或不能正常自動切換。(1)除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員密集場所以外的其他場所未按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3)防煙排煙系統、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動消防設施不能正常聯動控制。(1)社會單位未按消防法律法規要求設置專職消防隊。(2)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未按GB 25506的規定持證上崗。(1)生產、儲存場所的建筑耐火等級與其生產、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不相匹配,違反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2)生產、儲存、裝卸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或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防爆電氣設備和泄壓設施,或防爆電氣設備和泄壓設施失效。(3)違反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使用燃油、燃氣設備,或燃油、燃氣管道敷設和緊急切斷裝置不符合標準規定。(4)違反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構件上直接敷設電氣線路或安裝電氣設備,或采用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消防配電線纜和其他供配電線纜。(5)違反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在人員密集場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按照重大火災隱患判定原則和程序,對照下列條件進行重大火災隱患綜合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綜合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1)人員密集場所存在上述“安全疏散設施及滅火救援條件”的第(1)款至第(9)款、“5.防煙排煙設施”,“9.其他”第(3)款規定的綜合判定要素3條及3條以上的。(2)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存在上述“1.總平面布置”第(1)款至第(3)款、“4.消防給水及火火設施”第(5)款和第(6)款規定的綜合判定要素3條及3條以上的。(3)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存在上述規定的任意綜合判定要素4條及4條以上的。(4)其他場所存在上述規定的任意綜合判定要素6條及6條以上的。(1)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2)在火災隱患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3)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