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作者: 發布時間:2024-12-05 12:58:43點擊:2186
條 為了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明確工程質量管理責任,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有關活動及其質量監督管理。其中,交通運輸、供水、排水、林業園林、燃氣、通信等專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
、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限額以下小型工程、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和軍事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按照
、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及綜合管廊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城市橋梁、城市隧道、軌道交通等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排水等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業園林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氣象等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對工程質量安全風險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本市根據管理實際,建立工程質量、安全、消防、人防統一融合監管機制。 第五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規定,滿足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要求。 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
責任人,依法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單位等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義務。 上述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注冊執業人員等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工程實行代建的,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應當明確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本工程所有專業分包工程的全面管理責任和費用;各專業分包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施工管理協議。建設單位單獨發包的專業工程和材料、設備采購也應當納入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管理。 不涉及主體結構、兩個及以上專業工程同時施工的,由建設單位明確的管理單位按照前款施工總承包的規定對工程施工進行全面管理。 第七條 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保證合理的勘察、設計、施工工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壓縮工程的合理工期。確需壓縮工期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質量安全技術保障措施進行論證后實施。 第八條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質量;推廣使用建筑信息模型、城市信息模型、地理信息系統等數字化技術,探索推行施工圖紙全過程電子化流轉。 推廣裝配式建筑等工業化建筑、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鼓勵發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推行綠色施工。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施工前的質量管理責任: (一)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提供真實、可靠的原始資料,安排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托監理單位對勘察單位開展的鉆孔數量、間距、深度、編錄等關鍵環節進行旁站監督。 (二)在開工前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開展質量安全風險等級評價,并根據施工情況定期更新風險等級和風險管理措施。 (三)按照聯合審圖的要求,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進行審查,并在申請辦理施工許可等審批事項時提交審查合格書;審批事項實行容缺承諾制的,應當在承諾期限內提交審查合格書。 第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勘察、設計質量責任: (一)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勘察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完善的勘察報告和設計文件內部審查制度,加強勘察設計全過程的質量控制,明確各階段的責任人。 (二)勘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勘察現場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并對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三)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審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進行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
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十一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審查責任: (一)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建設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二)審查發現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合格的,應當退回建設單位并書面說明原因。 (三)對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承擔審查責任,不得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應當符合
、省有關規定,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達到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工程性能要求;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試驗、論證、審定。 前款所稱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是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沒有規定又沒有現行工程建設
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可依的技術、工藝以及材料。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合并辦理。 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滿足土地、規劃條件后,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地基基礎和地下結構、地上結構等施工進展順序,分階段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實行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可以對地基基礎和地下結構部分單獨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管理責任: (一)建立項目負責人定期檢查制度,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檢測等單位履行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責任。 (二)嚴格質量檢測管理,按時足額支付檢測費用,不得減少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項目和數量。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三)按照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管理責任: (一)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施工質量管理,建立質量責任制,法定代表人對施工質量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為施工質量直接責任人;建立健全企業、分支機構、項目部三級質量檢查制度,執行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應當實行現場管理責任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派駐主要管理人員履行管理義務,對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 (三)加強建筑材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建筑構配件、設備等進場管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自檢、送檢;禁止抽取由材料供應商提供的樣品。 (四)自行制作混凝土試件,施工現場留存的試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標識。 (五)不得擅自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確需使用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六)質量控制資料應當與施工進度同步記錄,并保證真實、準確和完整。 (七)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當通知監理單位進行驗收,并留存現場影像資料,形成驗收文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一)在施工現場派駐項目監理機構,建立健全協調管理制度,遵循動態控制原理實施工程監理,及時準確記錄監理工作實施情況。 (二)采取旁站、巡視或者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理;對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建筑構配件、設備進行審查,檢查質量合格證明文件、性能檢驗報告、復驗報告等,按照有關規定對取樣進行見證。 (三)發現有違法違規施工行為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七條 檢測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質量檢測責任: (一)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并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二)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三)接受在線監管,并按要求實時傳輸報送檢測數據、檢測報告等檢測信息。 (四)明確告知委托單位出具檢測報告的期限,并按照法律、法規、標準和合同約定向委托單位出具相應的檢測報告。 第十八條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完成分部、分項質量驗收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單位工程及重要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和依據的標準等實施監督。 第十九條 住宅工程應當在竣工驗收前按照規定組織質量分戶驗收,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作為住宅質量保證書的附件,一同交付給住戶。 建設單位負責成立質量分戶驗收組,實施質量分戶驗收工作。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對實行聯合驗收的工程建設項目,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申請,會同其他部門對規劃核實、人防備案、消防驗收、消防備案、竣工備案、檔案驗收等事項限時開展聯合驗收,可以運用承諾制等多種方式辦理驗收手續,提高驗收效率。 對辦理了一張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一張施工許可證,但涉及多個單位工程的工程建設項目,在符合項目整體質量安全要求、達到安全使用條件的前提下,且已滿足使用功能的單位工程可以采用單獨竣工驗收方式;單位工程驗收合格后,可以單獨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工程項目在發包時,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施工單位在合同條款中進行約定。推行以保函、保險替代現金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雙方約定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必須符合
有關規定。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新出讓居住用地的土地出讓人應當將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列入土地出讓合同。新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項目應當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保險機構應當根據保險合同,做好承保、理賠和過程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構開展工程質量風險預防和管理服務。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不改變各方建設主體的工程質量法定責任和義務。保險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風險最終評估報告,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四條 鼓勵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投保建設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 鼓勵保修單位投保工程質量保證險,作為工程保修期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臺賬制度,通過抽查、巡查等方式,對現場施工質量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進行抽查、抽測,發現有關單位未履行工程質量義務或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有權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完善建筑行業信用管理體系,組織建立和完善全市統一聯網的建筑行業信用管理信息平臺,指導建立建筑行業各方主體的信用檔案,按照
、省、市的有關規定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倡導和褒揚守信行為,約束和懲戒失信行為。 鼓勵行業協會加強行業信用建設,依據行業協會組織章程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第二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程項目的數字化、信息化管理,完善工程信息共享交換機制,健全從立項到竣工驗收的全周期數據信息歸集、存儲,構建高效協調的工程信息數據管理體系。 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信息化監管方式,逐步實現企業自建的安全質量管理信息化系統與政府監管平臺數據對接,將各方的質量行為納入監管,提高施工現場質量監管效能,實現工程質量可溯。 第二十八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廣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17日公布的《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