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多層丙類廠房其中一兩層全層改作辦公違規嗎?
作者: 發布時間:2024-12-12 11:52:30點擊:1798
把一棟定性為多層丙類廠房其中一層或兩層的全層改作辦公用途,是否違規?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涉及多個方面的相關內容,是否違規主要是判定是否改變了原來的使用性質,可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討論。廠房內可設置服務于本廠房的辦公場所,更多類似于配套行政服務功能,從建筑面積占比判斷其是否改變了建筑性質,缺乏統一標準。一種觀點認為:雖然面積比較大,但一般也不會僅從單體建筑面積進行比例限定,更多是從整個規劃區域項目整體控制。如: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占比按7%比例上限控制,建筑面積按15%比例上限控制。另外一種觀點認為,若比例嚴重超出正常范圍,則認為已改變建筑的使用性質。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建筑防火通用規范》有關規定,丙、丁類廠房可設置“直接服務于生產的辦公室、休息室等輔助用房”,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5h 的防火墻和1.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設置一個獨立的安全出口。但此規定,只是實施的要求,未對其建筑面積占比作出具體規定。
人防辦《關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答復的批復》(國人防〔2014〕198號)規定,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是指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建筑業等門類的生產廠房和與其產品生產有直接關系的設施。包括:生產車間、給排水、供電、供暖、動力等設備用房,產品檢驗用房,生產監控用房,與生產有直接關系的更衣淋雨室、倉庫等。食堂、宿舍、企業孵化器、產品研發、辦公會議用房等建筑不屬于工業生產廠房及配套設施,屬于民用建筑。同一建筑生產性用房和非生產性用房共存時,地面非生產性用房部分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非生產性用房部分總建筑的2%至5%修建防空地下室。